苹果购商标无法律效力
该案所涉知识产权领域的法律问题主要有两个方面:
第一,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问题。被告方美国苹果公司未经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许可,在其生产、销售的电子产品上使用“iPad”标志(不论是商标还是商品名称或者其他),都违反我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构成对iPad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第二,注册商标的转让问题。我国商标法第39条关于商标转让规定,其中有四点值得注意:1.注册商标转让协议只能采取书面形式。2.注册商标转让协议的签字人必须是商标注册人(自然人)、商标注册人的法定代表人(商标注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商标注册人的委托代理人。如果签字人是委托代理人,那么,该委托必须满足委托代理所需要的所有要件,否则,该项委托代理无效。3.注册商标转让协议签订后,转让人与受让人应当共同向商标局提供转让申请。如果当事人双方仅仅签订了注册商标转让协议,没有向商标局提出转让申请,该项协议不能导致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有效转移。4.注册商标转让协议须经商标局核准并公告,才能产生法律效力。被告美国苹果公司与英国IP公司进行的iPad注册商标购买行为,不符合上述四要件,因此,不能产生iPad注册商标专用权转让效力。换言之,美国苹果公司本想从英国IP公司获得iPad注册商标专用权,但是并没有真正获得iPad注册商标专用权。在这种情况下,美国苹果公司擅自在其生产、销售的电子产品上使用iPad标识,违反我国商标法规定,侵犯原告唯冠公司iPad注册商标专用权。
唯冠双管齐下行动合法
深圳唯冠一方面在法院起诉,指控美国苹果公司等被告侵犯其iPad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方面通过工商维权,符合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
一般情况下,原告指控被告侵犯其商标权,需要等到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才有权请求执行该判决。但是,在我国,根据商标法第53条规定,发生第52条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以及采取其他行政处理措施。这项规定同时授权商标注册人向人民法院的起诉权和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理,两者并不矛盾。因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处理请求后,并不是盲目作出停止侵害或者其他行政处理措施的决定,而是在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才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
二审苹果能否翻盘难料
对该案接下来的走向不宜妄下结论,但大体可以做如下分析:如果被告能够提供一些对自己有利的新证据,证明其使用iPad注册商标的行为有合法依据,是合法的,那么,还有可能翻盘,否则,只能等待同样的结果。
例如,iPad商标已经由唯冠转让给了英国IP公司,那么,唯冠就不是适格的诉讼主体,该上诉就不能成立。然而,唯冠公司虽然与英国IP公司签订过iPad注册商标转让合同,但该协议因为不符合前述的转让四要件,不能成立。至于苹果公司是否还有其他有利于自己的抗辩,不得而知。
对其他公司有警示意义
本案对其他公司有以下警示意义:
第一,中国现在越来越重视知识产权,在中国从事市场经营活动的企业,都应当严格依法经营,不得从事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尤其是假冒、仿冒、盗版、侵权行为。
第二,当今的市场竞争,最根本的还是靠知识产权,尤其是自主知识产权。如果没有自主知识产权,要想分得属于自己的“蛋糕”,是很难的。
第三,市场经营活动中,企业必须时刻警惕自己的行为是否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当从事活动涉及他人的知识产权时,一定要认真核实自己获得的权利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以免因疏忽而造成侵权。此案中,美国苹果公司以为其获得了iPad注册商标专用权,但因为其获得权利的程序不合法,以致侵权。
(摘自:中国知识产权报)